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海門縣
畢業學校
海門縣立高中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訓部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鮑濟嚴(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本案供證,被告黃超然、郝九思參加三民主義鐵血團後,已知杜麟文有利用打游擊名義,拉攏他人參加其組織,陰謀叛亂,而不聲明脫離。原判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論罪,顯有未洽,應予撤銷,改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論科,以情節尚輕,各減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二年。(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樹芬(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專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40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8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鮑濟嚴(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