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01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二月受李中志邀約與楊廷謙朱華陽及逃犯郭德焜五人在台北中山堂附近營造廠公會開會討論組織匪「台灣省新民自治同盟」推定朱華陽為該盟主席楊廷謙為宣傳部長郭德焜為政治部長何海堂為總務部長李中志自認組織部長嗣因朱楊二人於同年三月末次開會時心怯拒絕參加經李中志同意停止進行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