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建始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南縣民眾反共自衛隊新豐大隊仁德中隊少尉副中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3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已受匪幫煊染或則思想不正或則被俘受匪訓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宗憲(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張國瑞(審判官)
書記官
丘瑞生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3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丘瑞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0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