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4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8年10月廈門戰役為匪俘……當經匪方給予路費及通信暗號派遣來台為之謀反或刺探軍情……抵港後對政府能否反攻及共匪政權是否必潰仍具懷疑(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