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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溧陽縣
畢業學校
國立政治大學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黨政訓練班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史悠傳、謝化國、趙林、左靜秋、王才俊、劉鵬、馬聲寬,均係陸訓部招考來台之學生,于三十八年間,先後無故離役之事實,已據供認在卷。(其他)

史悠傳、趙林、左靜秋、梁萬邦、李天榮、倪文泉等,雖曾先後參加三民主義鐵血團或反共抗俄委員會,查與被告杜麟文等,尚無狼狽為奸之事證,即未能論以參加叛亂組織之罪,惟各該被告等,與被告杜麟文接近,受其宣傳,思想堪虞,至被告謝化國,與李登雲接近,劉鵬、蔣人超,曾據被告杜麟文指述,有匪諜嫌疑,馬聲寬與鄭若萍親近,王才俊曾擅擬組織中國先進會,且與貝萊、鄭若萍交善,其思想均難免不受影響,顯有予以感訓必要,另以命令行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鮑濟嚴(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史悠傳、謝化國、趙林、左靜秋、王才俊、劉鵬、馬聲寬,均係陸訓部招考來台之學生,三十八年間,先後無故離去職役。(其他)

被告史悠傳、趙林、左靜秋、梁萬邦、李天榮、倪文泉,雖曾先後參加三民主義鐵血團或反共抗俄委員會,惟不知其主持人杜麟文有陰謀不軌之意圖,亦未受其利用,不能以參加叛亂之組織論處,惟各該被告,與杜麟文接近,受其宣傳,思想堪虞,被告謝化國,與李登雲接近,被告劉鵬、蔣人超,曾據杜麟文指述,有匪諜嫌疑,被告馬聲寬,與鄭若萍親近,被告王才俊,與貝萊等交善,其思想均難免不受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史悠傳、謝化國、趙林、左靜秋、王才俊、劉鵬、馬聲寬等七名,均因與貝、杜二人往來甚密,且於陸訓部受訓期中,先後潛行逃走。(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樹芬(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專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40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8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史悠傳、謝化國、趙林、左靜秋、王才俊、劉鵬、馬聲寬,均係陸訓部招考來台之學生,于三十八年間,先後無故離役之事實,已據供認在卷。(其他)

史悠傳、趙林、左靜秋、梁萬邦、李天榮、倪文泉等,雖曾先後參加三民主義鐵血團或反共抗俄委員會,查與被告杜麟文等,尚無狼狽為奸之事證,即未能論以參加叛亂組織之罪,惟各該被告等,與被告杜麟文接近,受其宣傳,思想堪虞,至被告謝化國,與李登雲接近,劉鵬、蔣人超,曾據被告杜麟文指述,有匪諜嫌疑,馬聲寬與鄭若萍親近,王才俊曾擅擬組織中國先進會,且與貝萊、鄭若萍交善,其思想均難免不受影響,顯有予以感訓必要,另以命令行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鮑濟嚴(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