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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投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南投縣政府建設局工商課臨時業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3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謝金波於三十八年十二月間參加匪幫之台灣民主同盟出席小組會議討論宣傳及吸收黨羽等工作經於三十九年五六月間先後吸收許永長吳應中莊惠寬三人加入組織被告許永長吳應中自參加叛亂組織後均未從事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14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6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3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3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