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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宜蘭機務段練習生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5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1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七年五六月間經叛徒彭欽嗣之誘惑忝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並於卅八年吸收其同學葉坤彰簡進添二人加入(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5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1564 【裁判日期】410501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偉文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 灣 省 保 安 司 令 部 判 決           (41)安潔字第一五六四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偉文 即李維文男年廿歲本省宜蘭縣人住宜蘭市業台灣省鐵路局宜蘭機務段練習生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蕭與規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李偉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繳案反動書刊(詳原卷清冊)沒收   事 實 被告李偉文於卅七年五六月間開始受叛徒彭欽嗣教育交閱匪黨之光明報新台灣中共黨章論休養等書刊灌輸思想遂被誘惑提出自傳參加朱毛匪帮台灣民生自治同盟會之組織並于卅八年底吸收其同學葉坤彰簡進添兩人加入其時該彭欽嗣因受基隆方面匪組織被破獲之影響潛往新竹地區遂介紹匪徒蔡某與被告聯絡卅九年初匪蘭陽地區復被破案該被告乃與其上級脫節斷絕關係迨去(四十)年八月間彭欽嗣逮案後供明經內政部調查局派員聯絡查實將該李偉文拘捕連同家中搜獲之反動書刊數十冊一併解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被告李偉文對于上開於卅七年間受彭欽嗣介紹參加匪黨組織 于卅八吸收其同學葉坤彰簡進添加入之事實在庭訊時初雖否認其事但查該被告已在內政部調查局供認不諱並有自白書及彭欽嗣之報告書及派員聯絡時其親筆報告與上級斷絕關係後之情形暨自我檢討以及被搜案之反動書刊等互相參證屬實不容任其諉卸當曉以正義後則供稱「我在調查局所說受彭欽嗣吸收參加匪黨並介紹葉坤彰簡添進加入的話都是實在的因為當時說要准我自新協助政府工作後來怎樣又把我關起來我年紀輕 因而害怕不敢講請准予自新機會云云是該被告參加匪帮吸收黨徒發展組織雖其卅五年下半年參加後至卅九年初卽與上級斷絕關係然未出為自首且于去年獲案前接到彭欽嗣信件仍企圖恢復關係核其行為已達於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之程度並在持續中罪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惟念該被告現年二十歲于加入匪黨時年僅十五歲正在求學思想未定易於受惑誤入歧途此次獲案後曾提供宜蘭地區殘餘匪黨份子多人之線索均已先後自首核情無不可原應予減輕處斷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繳案之反動書刊係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並予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二項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