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陵川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48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第2廳中央通訊組上尉報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七年四月間在察哈爾多倫擔任電台通訊工作同月廿三日多倫棄守突圍時電台遺失受傷被俘三日獲釋輾轉張家口返回北平向隸屬總台報到……初則隱其被俘實情繼則偽稱電機已投河破壞(其他)

來台後亦未辦理歸俘登記迨卅九年五月舟山撤退時言語反動曾勸誘其鄰居本部保密局特警組朱士彥脫離現職加入部隊以便陣前起義(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陸海空軍刑法(8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薩冠錦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黃楚三(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孫體鈐(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