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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刑警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5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餘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乾,亦係桃園警察局刑警,於鄭再添告知黃阿能囑組立功會事件之時,即已知悉黃阿能為叛徒,乃竟匿不報告(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再添、林乾二人,均台省桃園縣人,曾充或現職桃園縣警局刑警,均於任職期內,同情匪諜份子,與匪暗通聲氣,鄭再添並迭次通知被通緝之匪諜份子逃避,林乾則明知匪諜份子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26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餘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餘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