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4116 【裁判日期】401116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林戊金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0)安潔字第四一一六號 聲請人 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林戊金 男 年卅七歲 屏東縣人 台灣醫療物品公司潮州奎寧農場辦事員 在押 右被告因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林戊金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本件被告林戊金因涉匪嫌于本年八月卅一日經屏東縣警察局刑警總隊在其駐宅搜出毛匪所著「論聯合政府」周匪所著「論官僚資本」列寧著「經濟學教程」伍文著「延安內幕」雜誌等書藉聲請人以該被告雖無為匪諜之事實但其思想受匪毒化不無左傾錯誤之處惟情節輕微認有施以感化之必要聲請交付感化經核所請非無理由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陳時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書記官 侯文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