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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鄞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492號
原始職業
財政部台北闗本口稽查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林鍾鶴于三十四年冬經姚家本及張長弓之介紹參加朱毛匪幫曾研讀新民主主義等共匪刊物三十六年七月奉調來台仍受姚家本之領導三十七年秋經姚之介紹與蔡孝乾取得聯絡三十九年蔡曾至其家告以將離台北囑其通知姚家本今後要特別小心後即與蔡斷絕聯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夏裕寬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9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范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9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鍾鶴卅四年參加匪共組織卅六年調台灣海關即受姚家本領導並介紹與蔡孝乾聯絡卅九年得蔡匪通知即離台北要姚家本今後特別小心經轉告姚家本後即斷絕來往(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5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四年參加共匪組織三十六年在台灣海關服務受姚家本領導後與姚斷絕往來並無為匪工作情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林鍾鶴一名雖無為匪工作情事但加入共匪組織甚久擬不予減處仍照原罪名改判徒刑十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5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1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范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