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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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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43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四月間,經匪徒温盛萬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新辳會」,並受其領導,時在其宅內集會研究偽「土地大綱」,復受匪指示調查當地駐軍人口土地等數字。(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7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匪徒溫盛萬介紹於卅九年四月間加入共匪外圍組織「新農會」,在其宅內開會兩次,研究偽土地大綱,并受匪指示報告當地人口土地數字。(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7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