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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涂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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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涂南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大學三年級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66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
(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25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2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台灣大學法學院學生於卅七年三月間經另案審理之叛徒王超倫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15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66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
(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15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66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1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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