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蘇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888號
原始職業
家務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滬時,因探知前龍華六一兵工廠男友范欽惠在台住址遂以舊日感情函託范欽慧代為設法來台,范遂以未婚妻名義申請入境,以及38年夏季上海易手受匪之脅迫,於同年9月赴滬人民革命大學受訓三週結業後,分派華東石油管理處擔任文書工作等……(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0條)、刑法(1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名馴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蹟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於公眾處罰金銀壹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二元折算一日;違反檢肅匪諜條例部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42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蹟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於公眾處罰金銀壹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二元折算一日;違反檢肅匪諜條例部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42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23日
判決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