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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棲霞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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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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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職業
馬公要塞司令部總台第三大隊第一分隊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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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1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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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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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7月
財產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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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孫汝信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0157 【裁判日期】400110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任新舫、郭益增、張啟吉、蔣儀亭、張文光、陳震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0)安潔字第0157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任新舫 男年四十四歲 山東冠縣人 住澎湖馬公防衛司令部 業澎湖防衛司令部中校參議辦理司令官秘書業務     郭益增 男年三十六歲 山東棲霞縣人 住澎湖馬公 業澎湖防衛司令部子弟學校中學教員     張啟吉 男年三十二歲 山東觀城縣人 住台灣業陸軍第九十六師二七三團七連二等兵     蔣儀亭 (延禮)男年二十五歲 山東棲霞縣人 住馬公要塞司令部 業該部總台第一大隊第三分隊上等兵     張文光 (奎生)男年四十一歲 山東荷澤縣人 住台灣新北投 業澎湖防衛司令部子弟學校教員     陳 震 男年三十九歲 山東金鄉縣人 住高雄市立三民示範學校 業該校校長 右列被告因叛乱罪嫌一案本部合議判決如左:   主文 任新舫郭益增張啟吉蔣儀亭(延禮)各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張文光陳震均無罪 理由 任新航舫係湖湖防衛司令部中校參議前於三十七年十二月下旬在南京有附匪份子李泰葉陳久敬夫婦介紹參加偽中國革命民主大同盟之嫌復於澎湖防衛司令部任參議期間企圖奪取軍政權位撰述共匪陳毅治軍透視為匪宣傳控制山東聯守學生以為政治資本主張半訓半讀及奉李泰華之命調查澎湖軍政情形私罪嫌郭益增係澎湖子弟學校教員有參加共匪外圍組織之青年救國社介紹匪諜蔣儀亭(延禮)李志堅楊誠民祝伯倫等至馬公要塞砲台企圖使部隊瓦解投降匪党之嫌張啟吉於三十七年濟南被俘受匪訓練後迯至澎湖與郭益增開設北方食堂認係匪諜聯絡站有從事地下之嫌張文光認有參加中國革命民主大同盟包庇匪諜李俊傑至一聯中工作以陳震參加共匪外圍組織民族解放先鋒隊主張聯中學生半訓半讀為匪控制學生思想等罪嫌經本部保安處派員前往澎湖查辦除祝伯倫楊誠民李志堅發交本部新生總隊感訓外將任新舫郭益增張啟吉張文光陳震及由新生隊提回感訓之蔣儀亭等六名經國防部政治部移送本部法辦訊据被告任新舫對於參加附匪季泰華等組織之中國革命之中國革命民主大同盟在澎湖防衛總部撰述共匪陳毅治軍透視為匪宣傳控制山東聯中學生調查軍政情報企圖奪取軍政權位被告郭益增對於參加共匪外圍組織青年救國社介紹匪諜李志堅楊誠民祝伯倫暨本案被告蔣儀亭等至馬公要塞砲台陰謀瓦解國軍投降匪徒並設北方食堂與被告張啟吉為匪情報聯絡站被告張文光對於參加上開中國革命民主大同盟包庇匪諜李俊傑來校為匪工作被告陳震對於參加共匪組織之民族解放先鋒隊及被告蔣儀亭張啟吉各對於參加叛乱組織為匪工作等事寔均各矢口否認並辯称前在澎湖防衛司令部偵查時均係被迫偽供口供及自白書所言全非事寔查李泰華夫婦現居香港既未証明附匪與組織叛乱團体中國革命民主大同盟介紹被告任新舫張文光等參加有其本人致台灣立法委員劉志平等親等函附卷可証至撰述共匪陳毅治軍透視為匪宣傳控制山東聯中學生主張半訓半讀及謀奪取軍政權位等電据澎湖防衛總部証明係山東徐潤山劉振策兩專員與李司令官振清談話並命該部賈副官霖棠筆記後由該兩專員遵照李司令面諭各寫出一部資料彙集成冊並非被告撰寫學生半訓半讀亦為教育部當時處理學校方計有該二部覆電附卷可憑被告郭益增張啟吉開設北方食堂為匪情報聯絡站一節查無事寔亦無証据李志堅祝伯倫楊誠民蔣儀亭四名因無匪諜事証既發交本部新生隊管訓則被告郭益增派該匪諜等至馬公砲台图謀不執且電据新生總隊查覆該李志堅等均否認為匪更非被告郭益增派遣图謀不法有偵查筆錄及考查表暨馬公要塞司令部並無匪事証覆電附卷可証又被告張文光包庇匪諜李俊傑被告陳震參加共匪外圍民族解放先鋒隊隱匿匪徒翟森林等情查李俊傑翟森林匪嫌案業經本部分別判決無罪有判決附卷是被告張文光陳宸包庇匪諜罪自不能成立再据本部醫師証明除被告任新舫張啟吉蔣儀亭等因為時已久傷痕難無從發現但被告郭益增左右手腕尚能辨明繩痕足証被告等前在澎湖防衛縂部偵查特逼迫心證上則自堪認定則其口供自白等既非出於自由意思顕難採為裁判之基礎再查証人楊展雲朱世蘭李斌賢李滌生等証述被告等均未參加叛乱組織及為匪工作等不法情事且證明被告過去對於國家均不無勞績核與被告等所供亦相脗合綜上所述依法均應諭知無罪惟查被告任新舫前在南京時局緊張時企圖尋找政治背景投機取巧被告郭益增不滿現寔希望政治上產生新生力量思想均属動搖被告張啟吉蔣儀亭均供認被俘受匪訓練不無影響均應發交本部新生縂隊感訓以資糾正至感訓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基上論結合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条中段第八条戒嚴法第八条第二項惩治叛亂條例第十条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条第一項第二欵第一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合議庭 審判長 鄭冰如 審判官 賴興儒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汝信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元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