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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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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02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被控犯行描述

曾慶溪邱水黃喜黃金全等均係無知佃農,於卅八年先後被陳匪誘惑加入組織,小組由陳匪領導,匪方另派不知名之老陳前來聯絡。卅九年二月至七月間,陳明德又先後吸收瑞興里農民蕭清秀賴春木及鶯歌鎮公所職員傅原隆加入組織,查該組織係匪幫重整後台省工委會大溪小組,陳明德充任組長。(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韓醴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0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2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明德於民國卅八年二月間,由叛徒黃培奕吸收參加匪共重整後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之叛亂組織……於同年先後吸收被告曾慶溪黃喜邱水參加組織,曾開會三次,教育彼等匪黨思想,復曾吸收被告黃金全蕭清秀賴春木傅原隆等未果。(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0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犯於卅八年間參加共匪組織任匪大溪小組組長,並吸收曾慶溪黃喜邱水三名參加,餘黃金全等四名均知情不予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0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第1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23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0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0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2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