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2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累犯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2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4262
【裁判日期】40112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趙漢章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0)安潔字第四二六二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趙漢章 男 年廿七歲 山東蓬萊人 住高雄市 無業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朱 誠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趙漢章累犯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
事實
趙漢章於民國卅八年十二月間在港失業旅次與于瑞民相識為謀求海員工作經于瑞民之介紹加入匪中華海員工會取得海員證該趙漢章嗣於卅九年一月間隨民航隊中字第一一八號登陸艇來台趙漢章因竊盜罪於卅九年九月間經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期滿開釋後為本省警務處查獲解辦到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查香港中華海員工會係朱毛匪幫所管制之團體參加該會自應以參加叛亂之組織論本件被告趙漢章對於卅八年十二月間在港參加匪中華海員工會之事實已據供認不諱核與于瑞民供述情形相符應以參加叛亂之組織論究該被告雖以不知其為匪之團體據為辯解但該被告參加後未據聲明脫離來台後亦未據自首空言狡展仍無解其犯罪之成立惟查被告趙漢章係因職業上關係而加入該會於參加之後別無其他為匪積極工作事證犯情不無可憫姑予減輕論處以啟自新被告趙漢章應以累犯論除于瑞民部份另案判決外合併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七條前段第五十九條第卅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杜峻嶺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月 卅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范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一 月 廿 七 日
書記官 呂秀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