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再添前充桃園警察局刑警,同情匪共,與匪幹黃阿能(現已自首)時相過從,迭將政府緝捕消息告知,致當時匪要林元枝等,均易於趨避,並受匪命,組織警員立功會,但未著手組織,及於三十八年夏,在任職期內,與三十九年二月間免職後,復先後受命設法取得警察局長方澄輝、刑警隊長劉韻泉之照片,暨警局人員職務名冊,交付叛徒。(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