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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桃園鎮公所總務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5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將政治上之祕密文書及消息洩漏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再添前充桃園警察局刑警,同情匪共,與匪幹黃阿能(現已自首)時相過從,迭將政府緝捕消息告知,致當時匪要林元枝等,均易於趨避,並受匪命,組織警員立功會,但未著手組織,及於三十八年夏,在任職期內,與三十九年二月間免職後,復先後受命設法取得警察局長方澄輝、刑警隊長劉韻泉之照片,暨警局人員職務名冊,交付叛徒。(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再添、林乾二人,均台省桃園縣人,曾充或現職桃園縣警局刑警,均於任職期內,同情匪諜份子,與匪暗通聲氣,鄭再添並迭次通知被通緝之匪諜份子逃避,林乾則明知匪諜份子而不檢舉(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26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將政治上之祕密文書及消息洩漏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將政治上之祕密文書及消息洩漏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