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020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八年二月受其表弟黃匪培奕之引誘加入匪幫,並向同里農民曾慶溪秋水黃喜黃金全等宣傳共匪好處,妄言大陸土地平分均歸農民所有,較三七五減租辦法為優,及韓國戰事美國一定失敗等語為煽動,因該曾慶溪邱水黃喜黃金全等均係無知佃農,於卅八年先後被陳匪誘惑加入組織,小組由陳匪領導,匪方另派不知名之老陳前來聯絡。卅九年二月至七月間,陳明德又先後吸收瑞興里農民蕭清秀賴春木及鶯歌鎮公所職員傅原隆加入組織,查該組織係匪幫重整後台省工委會桃園大溪小組,陳明德充任組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韓醴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2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八年二月間,由叛徒黃培奕吸收參加匪共重整後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之叛亂組織,受自首叛徒郭維芳之領導,充匪桃園大溪小組組長,於同年先後吸收被告曾慶溪黃喜邱水參加組織,曾開會三次,教育彼等匪黨思想,復曾吸收被告黃金全蕭清秀賴春木傅原隆等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