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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72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黃淑與劉嘉武在新社農業學校共事期間即相眷戀卅八年劉嘉武曾利用愛情要其加入組織經拒絕未果并接受劉匪交閱日文馬克思經濟學及講解共產理論明知劉嘉武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3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370號、機秘(乙)第32-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淑與劉匪嘉武一度相戀並聽受其反動言論思想上不免受有薰染但情節究屬輕微認施以感化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7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黃淑等四名經復審訊明以各該被告均尚不足構成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惟在過去分別曾與已判決叛徒施部生劉嘉武時相過從並一再聽受其反動言論思想不免受有毒素….黃淑一名情節較輕視感化成績隨時易以保護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8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淑與劉匪嘉武一度相戀並聽受其反動言論思想上不免受有薰染但情節究屬輕微認施以感化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