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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南屯區公所文化股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5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身為區公所文化主任,所往來結交之陳俊堂廖樹旺以及陳汝芳吳耀民楊達聰等均為匪諜份子,業經分別判刑或通緝在案,則被告知思想行為顯有偏向,雖其情節尚屬輕微,依法應予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5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5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1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于卅八年八月間經另案判決匪徒陳俊堂吸收參加匪黨組織,與另案判決之匪徒陳汝芳廖樹旺等四人成立南屯小組,陳匪俊堂任小組長,陳汝芳廖樹旺與被告三匪,分任傳達、鬥爭、宣傳等責任,嗣因心怯,停止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5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5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