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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土地代書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0128 【裁判日期】410114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黃金成、黃慶華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一二八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黃金成 男 年五十一歲 台中市人 業土地代書       黃慶華 男 年二十六歲 台中市人 業霧峯國民學校教員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陳慶粹 右被告等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黃金成黃慶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一年   事實 黃金成有子慶華慶聰二人各在霧峯國民學校充當教員民國三十九年三月黃慶聰因曾參加叛亂組織案發潛逃當時政府機關派員到其家中逮捕未獲其父兄即黃金成黃慶華均知其係匪諜同年七月間該黃慶聰會一度回家並對其父告知潛逃地址其兄黃慶華並早於同年四月間前往各學生家庭訪問時晤及其弟知悉藏匿地點直至八月間黃慶聰並數次前往學校詎該黃金成黃慶華皆秘不檢舉告密嗣因黃慶聰行踪被人舉發經台中縣警察局查悉前情將黃金成黃慶華莊春福等送由警務處解送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除對莊春福另行聲請外提起公訴   理由 本案被告黃金成黃慶華雖否認事前明知在逃之黃慶聰係屬匪諜但據被告黃金成在本部偵查中供認黃慶聰逃走後不久政府派人到我家中抓他時才知是為參加匪幫之事至同年七月間他回家一次說住在霧峯鄉陳景林阮煌挑胡水來等人家中云云被告黃慶華亦供認其弟黃慶聰潛逃之後曾在學生陳一雄家中見侑並共午餐直至同年八月間黃慶聰且數度前往霧峯學校等情各不諱飾在刑警總隊偵訊時該被告等並供承明知黃慶聰因匪諜案發而潛逃等語互相參證自堪採信況該黃慶聰逃亡之後又與被告等各會晤面對其父兄自己詳細告知而被告明知其所在若非以其案關匪諜情節重大尤無不挽勸歸家任其在外流離逋逃之理是被告等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事證至為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一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二 月 廿 七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鄭有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元 月 十 四 日 書記官 魏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