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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7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曾梅蘭於四十年六月間,經在逃叛徒鍾慰章向其宣傳共匪大陸勝利情形,及對農民分田耕種之好處,由其勸誘參加匪幫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7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2704 【裁判日期】410922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曾梅蘭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二七○四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曾梅蘭 男 年廿三歲 苗栗縣人 業農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張元傑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曾梅蘭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十年 反動書籍「列寧的童年」「民主淺說」各乙本地圖四張日本軍刀二把均沒收   事實 曾梅蘭係本部判決確定已執行之叛徒徐慶蘭之弟深受其左傾思想之薰陶於民國四十年六月間在自首叛徒陳華清家遇見其兄之匪徒領導人即在逃之鍾慰章(即老陳)向其宣傳共匪大陸勝利情形及對農民分田耕種之好處遂勸誘其參加叛亂組織經苗栗縣警察局查獲並搜獲其兄遺留之日本軍刀二把「列寧的童年」「民主淺說」反動書二册日本軍用苗栗及大湖地圖四張層解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曾梅蘭對于民國四十年六月間由在逃叛徒鍾慰章向其宣傳共匪在大陸勝利可分田耕種之好處勸誘參加叛亂組織之事實在審理中雖矢口否認但該被告在苗栗縣警察局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暨本部保安處及軍事檢察官偵查時迭次供認已參加叛亂組織筆錄在卷極為明確自不容其空言翻異狡卸罪責惟被告參加後尚乏極積叛亂行為並核偵查卷所附內調局及鍾慰章上級之自首匪要曾永賢以該被告對匪組織關係尚淺認識不清爰衡情依參加叛亂組織罪科處獲案日本軍刀日製軍用苗栗大湖地圖並列寧的童年及民主淺說反動書籍雖非被告所有或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但均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五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晉傳棟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九 月 廿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九 月 廿 二 日 書記官 王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