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盱眙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練習生
被起訴時年齡
1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九年夏初參加該公安學校受訓尚未滿十四足歲純係童稚無知受人蒙騙……尚未受重大毒害應交付感化以資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李柱南(審判長)、王節安(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7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九年夏初入偽南京市公安學校受訓,結業改派充偽公安總隊第一大隊隊員。同年九十月間,隨其父逃抵香港,轉來台灣。(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條2項)、刑法(59條)、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李柱南(審判長)、王節安(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條2項)、刑法(59條)、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9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