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卅九年夏初參加該公安學校受訓尚未滿十四足歲純係童稚無知受人蒙騙……尚未受重大毒害應交付感化以資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