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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盱眙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總司令部上士文書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2月、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李柱南(審判長)、王節安(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7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九年一月至三月,為生活所迫,曾充偽杭州市公安局警士,嗣隨其姨母即被告於超逃至香港。(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同年九月,商由在台姊丈,即空軍屬員任家堂,偽充為其乃弟任家玉,於超為其母任張氏,報領入境証持用來台,於抵台後該李訓粵未將為匪工作情事,向保安機關自首。而後該於超亦不將上情告密檢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2月、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刑法(216條)、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李柱南(審判長)、王節安(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刑法(216條)、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2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9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