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7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九年一月至三月,為生活所迫,曾充偽杭州市公安局警士,嗣隨其姨母即被告於超逃至香港。(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同年九月,商由在台姊丈,即空軍屬員任家堂,偽充為其乃弟任家玉,於超為其母任張氏,報領入境証持用來台,於抵台後該李訓粵未將為匪工作情事,向保安機關自首。而後該於超亦不將上情告密檢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