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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盱眙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家務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除其刑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李柱南(審判長)、王節安(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7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年秋冬間,時年僅十六歲,在原籍盱眙陷匪時曾充匪淮南銀行職員及教員。迨盱眙收復,經向該縣政府辦理自新手續(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除其刑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李柱南(審判長)、王節安(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除其刑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9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