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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龍江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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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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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職業
佳里鎮北門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1605 【裁判日期】410513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滕仁貴、范長亮、宋旭東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1)安潔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滕仁貴 男 年四十一歲 嫩江省龍江縣人 住本省台南縣 業教員     范長亮 男 年廿 七歲 嫩江省龍江縣人 住本省台南縣 無業     宋旭東 男 年卅 四歲 河南省商邱縣人 暫住本省台南市 無業 右被告等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滕仁貴范長亮宋旭東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理由 被告滕仁貴原任依安縣黨部宣傳科長及齊齊哈爾省黨部民運處長於卅五年四月田齊齊哈爾突團至吉林乾安縣被匪俘虜十餘日釋放至卅七年十一月又在營口被俘解至匪遼南法院以反革命罪被判刑一年六月撥服勞役減刑三月經告誡後獲釋被告范長亮原充南京和平門軍  嫌警長卅八年撤退至 南廣德被俘逃回南京同年五月復在鎮江受匪訓練  派在上海西站鐵路當糾察 旋被遣散被告宋旭東原在新一軍第三十師第一營任中尉排長於卅七年十月在遼西黑由戰役被俘受訓五月遣返原籍均先後輾轉逃抵香港滕仁貴於卅九年七月范長亮   於四十年九月  來台經軍事檢察官認為該被告等雖無為匪事證惟該滕仁貴曾兩次被俘獲釋范長亮宋旭東均被匪俘訓其思想意志難免中匪遺毒聲請交付感化以資糾正前來經查核屬實所請非無理由應予照准除該被告等感化期間視情節輕重另以命令行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五 月 七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