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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岳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聯勤通信兵學校上校主任政治教官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十五年在華容縣黨部服務為該部匪幹韓國棟歐陽務等剪報及貼標語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韓國棟等因案處決被告畏罪逃至武漢警衛團充上等兵十七年潛至南京更改姓名為趙劍改籍岳陽考入中央黨部收音員訓練班畢業後派赴河南省鄭州市黨部工作嗣後更名趙劍影二十三年轉入部隊任政工幹部三十六年調任陸軍大學政治指導員三十八年隨校來台四十年十月調任現職……雖無為匪確証然既與匪幹韓國棟等工作年餘具後輾轉逃亡變更姓名來台後又不自首其思想顯難認為純正有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蔡為端(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防隔,0246 【裁判日期】411229 【裁判機關】國防部 【受裁判者】趙劍影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國防部裁定                    四十一年度防隔字第二四六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趙劍影(即韓步驤)男 年四十四歲 湖南省華容縣人 聯勤通信兵學校上校主任政治教官 在押 右被告因匪嫌一案經軍事檢察官聲請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趙劍影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被告趙劍影(即韓步驤),湖南省華容縣人於民國十五年在華容縣黨部服務為該部匪幹韓國棟歐陽務等剪報及貼標語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韓國棟等因案處決被告畏罪逃至武漢警衛團充上等兵十七年潛至南京更改姓名為趙劍改籍岳陽考入申與黨部收音員訓練班畢業後派赴河南省鄭州市黨部工作嗣後更名趙劍影二十三年轉入部隊任政工幹部三十六年調任陸軍大學政治指導員三十六年隨校來台四十年十月調任現職經陸軍第六軍政治部查覺報經本部飭令憲兵司令部緝送到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以被告雖無為匪確証然既與匪幹韓國棟等工作年餘其後輾轉逃亡變更姓名來台後又不自首其思想顯難認為純正有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交付感化經核洵有理由應予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日 國防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蔡為瑞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康懷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