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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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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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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907號
原始職業
通宵鎮鎮長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邱乾耀雖否認有明知匿居其家之曾永賢及其所帶來之林元枝等為叛徒有意收留藏匿情事惟核據林元枝供稱:「起初他(指邱乾耀)不知我是共產黨後來在談話中他(指邱乾耀)是知道我們是共黨」並稱曾永賢陳福星之為匪身分亦為邱乾耀所知(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1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4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邱乾耀邱聯飛為同居兄弟邱乾耀係戶長邱聯飛為獲案匪犯曾永賢之姊丈三十九年初曾匪永賢經政府通緝逃亡同年底匿居邱家一次四十年初至同年八九月間曾匪永賢又帶同當時亦經政府通緝現已歸案之匪犯林元枝陳福星至邱家藏匿多次均供給食宿林匪元枝於藏匿期間曾將匪黨書刊綜合文摘交由邱乾耀閱讀並向其宣傳時事加以誘惑更引帶在逃同黨彭坤德呂喬木至其家藏匿數次本年二四月間曾匪永賢林匪元枝又各經過其家二次仍不報告……被告邱聯飛於匪犯曾永賢等藏匿其家時正患肺病在床雖明知為叛徒而未加拒絕(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第12-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邱乾耀一名任台省苗栗縣鎮長期內曾迭次藏匿匪要林元枝等家居邱聯飛亦知情不報(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第12-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26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第二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1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