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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陳鴻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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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陳鴻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礮兵第十四團新兵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087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曾明達
、
朱尚
、
何阿老
、
黃祈德
、
蔡定棟
、
陳清泉
、
王堃嬴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王名馴
(審判官)、
梅綬蓀
(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4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2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九年冬經另案已處決叛徒蔡水岸介紹參加匪黨外圍組織「豬肉會」並繳納會費(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
(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5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087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曾明達
、
朱尚
、
何阿老
、
黃祈德
、
蔡定棟
、
陳清泉
、
王堃嬴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王名馴
(審判官)、
梅綬蓀
(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5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87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曾明達
、
朱尚
、
何阿老
、
黃祈德
、
蔡定棟
、
陳清泉
、
王堃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
王名馴
、
梅綬蓀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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