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67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係岡山後洪製網廠工人民國三十八年十月該廠同事陳諒介紹高姓青年與之晤談企圖煽動罷工三十九年五六月間黃啟明往鄭進春家遊玩適有匪幫台灣工委會岡山支部匪幹林益三與林東福在鄭家討論組織問題黃聞悉後向林益三述說一年以前有一高某曾到我家一二次所談言詞與你所講一樣因之林益三即向黃連絡囑代為介紹朋友加入組織而黃亦接受林之訓練與指使,同往謝先祿家……利用台灣是中國的,及三七五減租等問題作反動宣傳,嗣黃又為林介紹李雄陳文選二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馮祥璠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八年十月經該廠工友陳諒介紹認識化名高姓匪諜遂被吸收加入匪幫該高匪以工廠待遇過低囑使黃啟明糾眾要求廠方提高待遇如不應允即煽動罷工黃如命要求廠方提高待遇未獲允旋因病離廠又於三十九年六月間在友人鄭進春宅與匪岡山支部宣傳幹事林益三相遇聞悉林益三與匪林東福討論匪組織問題與高匪所談相同遂將與高匪之關係告訴林益三林乃請示另案匪幹李東鍊由李交其領導教育旋林益三使其吸收謝先祿陳連春等加入匪幫被拒。(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