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2232
【裁判日期】410719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黃祥和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二二三二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黃祥和 男 年四十三歲 苗栗縣人 業農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蕭與規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黃祥和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事實
黃祥和為叛徒黃阿滿之堂兄弟民國三十八年十一月黃阿滿向其誘說共匪政府良好參加者可以分得田畝等語至誤信寫交自傳參加嗣据尋甘阿火共黨究竟好壞經甘告以共黨不好即未為任何活動本年五月經苗栗大胡警察分局獅潭派出所捕案轉解本部經軍事檢察官偵察起訴
理由
被告黃祥和對於上開參加叛亂組織之事實迭据在苗栗縣警察局台灣省警務處及本部供認不諱先後一致並經傳据證人甘阿火到庭供証屬實犯情極臻明確自應依法論處查該被告鄉愚無知一時被誘誤觸法網受甘阿火勸告後即幡然覺悟未為匪作任何活動亦未與叛徒黃阿滿往還捕案後坦白自承情節尚非常重大姑予從輕科處
据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辦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五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長 王名馴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蔭桐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七 月 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