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汪穠年吳京安等分別組成樂羣音樂社自由畫社被告華宜仁亦參加自由畫社並個閱讀左傾思想書籍「思想方法論」「新人生觀」等……經軍事檢察官偵查以被告有參加叛亂組織罪嫌引用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起訴……惟察被告所參加之該社團係學生公開團體尚無非法活動無由認定為叛亂組織但被告等閱讀匪方書籍思想不正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