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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日本明治大學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大同機械公司業務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2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覆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張幼文(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日本佔據台灣時代因參加台灣文化協會乃與已決叛亂犯廖瑞發簡吉張朝基等結識並明知簡吉張朝基均係台共份子於民國三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與簡吉在台北市中山北路相遇以新台幣五十元供給簡吉使用(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同(三十九)年四五月間在台北市成都路看見張朝基在大世界對面擺書攤當即告以簡吉被捕消息囑其小心至四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張朝基逮案為止迄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7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覆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1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