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日本佔據台灣時代因參加台灣文化協會乃與已決叛亂犯廖瑞發簡吉張朝基等結識並明知簡吉張朝基均係台共份子於民國三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與簡吉在台北市中山北路相遇以新台幣五十元供給簡吉使用(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同(三十九)年四五月間在台北市成都路看見張朝基在大世界對面擺書攤當即告以簡吉被捕消息囑其小心至四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張朝基逮案為止迄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