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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嵊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8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潘光華周孝遠於四十一年十二月間,及四十二年二月間分別由匪幹蘇毅鄭秋田派遣,分至漁山與田岙大陳,刺探搜集我方有關軍事情報(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並於抵達後先後被獲。(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