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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48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台北女子師範附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五年勝利後思想即開始左傾至卅七八年大陸形勢轉變後對政府不滿卅八年三月間經匪諜李德育介識本部第二廳工作隊中尉報務員趙福祥嗣李匪德育於三十八年四月間被捕(已處決有案)孫華軒不時接濟物品並與趙福祥談論政治曲解現實……孫華軒雖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情事但查其代趙福祥偽造學歷證件二紙介充貢寮小學教員促成趙之棄械潛逃均據供認不諱並有獲案偽造證件兩紙附卷為憑事實至勘(其他)

孫華軒雖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情事但查其代趙福祥偽造學歷證件二紙介充貢寮小學教員促成趙之棄械潛逃均據供認不諱並有獲案偽造證件兩紙附卷為憑事實至勘(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2條)、刑法(56條)、刑法(30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薩冠錦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偽造能力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其餘部分無罪

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218條)、刑法(56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黃楚三(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孫體鈐(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偽造能力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其餘部分無罪

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218條)、刑法(56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