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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通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航業公司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5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菼即朱振平原任台灣航業公司專員於三十一年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充任匪江蘇如皋縣豐利區區委並任該區匪區區長二年卅五年中秋逃離匪區輾轉來台四十年僅將其曾任匪區長一事自首而將「參加匪幫任匪區委」及「前同在匪區充任行政職務」而在台之曹慶源隱匿未報經撤銷其自首拘案追訴各情……認其參加叛亂組織犯行顯在繼續狀態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6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