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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進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前80軍51師通信連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篤晶字第1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曾傳(審判長)、黃松傑(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劉冠亞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4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篤晶字第1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曾傳(審判長)、黃松傑(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葉桐封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等兵徐望達思想左傾反對政府因病住野戰醫院對同院傷患發表荒謬言論……研讀反動書籍組織新生黨親擬黨章企圖投靠共匪策動叛亂顛覆政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篤晶字第1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曾傳(審判長)、黃松傑(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葉桐封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篤晶字第01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桐封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