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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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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通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水果販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結夥搶刦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陸海空軍刑法(84條)
審理人
彭國壎
(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19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4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13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被訴搶劫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2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0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秋參加匪幫台灣解放軍(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9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13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被訴搶劫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13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被訴搶劫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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