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07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梅其純係空軍第四八四通信區隊中士級機械士,於卅八年一月間天津陷匪時被俘,受訓曾充學習幹事思想左傾,同年六月來台後,因不滿政府措施語多偏激,嗣於四十一年五月及同年九至十二月間,先後在宜蘭塔台宿舍辦公室飯廳等處,對同事彭俊及其分隊長呂城第等多人發表詆毀政府為匪張目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