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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黃陂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撫羽字第121號
原始職業
空軍四八四通信區隊中士二級機務士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宣揚抵毀政府之行為(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傅試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撫及判字第3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0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警靂判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07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梅其純係空軍第四八四通信區隊中士級機械士,於卅八年一月間天津陷匪時被俘,受訓曾充學習幹事思想左傾,同年六月來台後,因不滿政府措施語多偏激,嗣於四十一年五月及同年九至十二月間,先後在宜蘭塔台宿舍辦公室飯廳等處,對同事彭俊及其分隊長呂城第等多人發表詆毀政府為匪張目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警靂判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警靂判字第0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