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游添勝、黃金塗、陳欽均於三十七年五、六月間,由另案叛徒周植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受周匪暨在逃匪幹孫古平領導,並接受孫、周兩匪反動教育。該游添勝並曾於三十八年五、六月間,在台北市新生南路大同中學一帶,散發匪之反動傳單……至游添勝一名,於參加叛亂組織後,並曾散發反動傳單,雖其散發反動傳單,係在三十八年五、六月間,究竟是否已在三十八年六月二十日懲治叛亂條例公布施行之後,尚不能確切認定,然其參加叛亂組織,又擔任散發傳單之工作,其叛亂行為顯已著手……改判為游添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本案審判,原審係以獨任行之,應否發回,重付合議審判,抑即予核定之處(其他)
游犯等三名,經另案叛徒周植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受周等領導,接受反動教育。游添勝於卅八年五、六月,為匪散發傳單……至游添勝一名,雖其散發傳單,係在卅八年五、六月,究否已在卅八年六月二十日懲治叛亂條例公布執行之後,尚不能確切認定,其在懲治叛亂條例施行後,既未脫離匪幫,又未自首,則其叛亂行為,仍在繼續中,擬將原判撤銷,依法改處死刑(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非軍人犯死刑之罪,應予合議審判(其他)
至被告游添勝,於三十七年參加朱毛匪黨後,並曾散發反動傳單,縱其散發傳單,認為在懲治叛亂條例公布施行之前,而其叛亂行為顯已著手……該被告於懲治叛亂條例施行以後,尚無其他叛亂活動,且據坦率自白,不無悔悟之心,科刑應予酌減,擬改判游添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