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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宜蘭縣頭城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2066 【裁判日期】41062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蕭邦導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0)安潔字第2066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蕭邦導 男年四十五歲 江西永新人 住宜蘭縣頭城中學宿舍 業該校教員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蕭邦導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理 由 被告蕭邦導被檢舉有於民國十六年在江西永新加入匪帮陷害本黨同志卅八年江西陷匪區後向匪投靠謀充偽職未果被集中管訓年餘嗣於上年(四十)七月逃抵香港又與民盟份子聯絡等情經軍事檢察官查明被告民國十六年參加匪幫及抵香港後與民盟份子聯絡等情雖無確寔事証但於卅八年江西陷匪後向匪投靠謀充偽職未果被集中管訓年餘思想動搖行為反動聲請交付感化經覆無異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右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六 月 廿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  庭                審判官 邢 炎 初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六 月 廿 七 日                書記官 沙 思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