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溫嶺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4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袁哲人係浙江溫嶺縣人於卅八年該縣陷匪後曾參加溫嶺中學演劇宣傳匪幫好處并於卅九年在臨海匪合作社充任職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