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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邛崍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謝中立楊威自四十年六月起同居一處,每共同秘密謀議搜集槍枝,潛居山內以俟朱毛匪幫犯台時嚮應效命,嗣謝並將其計畫詳告周達尚,以圖爭取入夥,周雖未應允,惟迄不向政府舉發。(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