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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龍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大肚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2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邱岳璧於廿八年間,在原籍福建龍岩縣新羅中心小學讀書時,加入匪幫之少年團,至卅三年間始參加共匪組織,為匪黨黨員,繼因龍岩縣逮捕匪黨,乃於卅六年九十月間逃居台灣,與匪幫斷絕來往,等情。(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三,0101 【裁判日期】430914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邱岳璧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3)審三字第101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邱岳璧(即邱仁饒) 男  三十二歲 福建龍岩縣人 住台中縣大肚鄉大肚國民學校 業該校教員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和議判決如左   主文 邱岳壁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   事實 邱岳璧於廿八年間在福建龍岩縣新羅中心小學讀書時由在逃叛徒即該校學生杜漢文饒惠先 聯輝介紹加入匪少年團並與同學即在逃之邱應潮同時加入該團至卅三年間另由在逃之匪福建偽省委邱福山吸收參加共匪組織為匪黨員至卅六年暑假因龍岩縣逮捕匪黨邱岳璧即乘間漏網於同年九十月間逃居台灣旋與共匪斷絕來往痛改前非案經治安機關解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察起訴   理由 被告邱岳璧對被訴於廿八年在龍岩新羅中心小學讀書由同學即在逃叛徒杜漢文饒惠先 聯輝介紹加入匪少年團並與同學即在逃之邱應潮同時參加該團嗣於卅三年間經匪福建偽省委即在逃叛徒邱福山吸收參加匪共組織為匪黨員之事責固 供認不諱帷對於卅三年間奉叛徒邱福山之命受任龍岩匪偽縣委擔有 天匪黨何能即信任而委任重要職務之龍岩縣委」等語尚不無理由其他亦乏積極佐證尚難認被告於卅二年參加匪黨之後擔任龍岩匪縣委工作之事實至其於三十六年逃居台灣後經查被告亦無為匪工作事證雖其參加叛亂組織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以前記未向政府自首而其行為有繼續性應按該條例依參加叛亂組織罪 斷第該被告痛悔前非在台期間尚無發現為匪事證 予衡請酌處其刑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刑法地卅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九 月 八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處 審判長 范 明 審判官 王名馴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