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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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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910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並供給叛徒物資及擔任聯絡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31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一年元月經在押另案匪徒陳旬煙帶入匪伏之台北縣鹿窟村武裝基地由在逃叛徒陳春慶介入朱毛匪幫同〈四一〉年三月陳春英率同乃弟陳春陽至匪上開基地參加匪組織及攜汽油二斤供匪使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於四十一年參加匪黨組織且有為匪吸收份子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03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9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