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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國民學校肄業
起訴書字號
(40)安序字第562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領班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游添勝、黃金塗、陳欽均於三十七年五、六月間由叛徒周植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受周匪及在逃匪幹孫古平領導,並曾參與集會,聽受周孫二匪講解匪黨理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游添勝、黃金塗、陳欽均於三十七年五、六月間,由另案叛徒周植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受周匪暨在逃匪幹孫古平領導,並接受孫、周兩匪反動教育(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本案審判,原審係以獨任行之,應否發回,重付合議審判,抑即予核定之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游犯等三名,經另案叛徒周植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受周等領導,接受反動教育(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至游添勝一名,雖其散發傳單,係在卅八年五、六月,究否已在卅八年六月二十日懲治叛亂條例公布執行之後,尚不能確切認定,其在懲治叛亂條例施行後,既未脫離匪幫,又未自首,則其叛亂行為,仍在繼續中,擬將原判撤銷,依法改處死刑……非軍人犯死刑之罪,應予合議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0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7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1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金塗、陳欽兩名,於三十七年五、六月間,由另案叛徒周植吸收,加入朱毛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5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5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06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18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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