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游犯等三名,經另案叛徒周植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受周等領導,接受反動教育(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至游添勝一名,雖其散發傳單,係在卅八年五、六月,究否已在卅八年六月二十日懲治叛亂條例公布執行之後,尚不能確切認定,其在懲治叛亂條例施行後,既未脫離匪幫,又未自首,則其叛亂行為,仍在繼續中,擬將原判撤銷,依法改處死刑……非軍人犯死刑之罪,應予合議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