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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通運輸處副處長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彭鈞高崑岳蕭義雄謝南欽鄭榮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義雄、鄭榮昌、彭鈞、高崑岳、謝南欽於卅七年十一、二月間及卅八年一、二月間應被告葉飛豹之邀,在其宿舍及高崑岳家中聽受李份(或稱不知姓名之老人或稱老陳)講述反動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9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葉飛豹於卅七、八年充高雄市台通運輸公司業務課長時,在卅七年十一、二月間及卅八年一、二月間,受另案已決叛徒李份之囑,邀集被告蕭義雄、鄭榮昌、彭鈞、高崑岳、謝南欽先後在其宿舍及該高崑岳家中,聽受該李份講授反動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彭鈞高崑岳蕭義雄謝南欽鄭榮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義雄、鄭榮昌、彭鈞、高崑岳、謝南欽於卅七年十一、二月間及卅八年一、二月間應被告葉飛豹之邀,在其宿舍及高崑岳家中聽受李份(或稱不知姓名之老人或稱老陳)講述反動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彭鈞高崑岳蕭義雄謝南欽鄭榮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