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利育文為金門防衛隊司令部諜報隊准尉特務長平日不滿現實無堅定信仰與張益三往還密切當張益三第二次自匪區來東碇島時奉派監視張益三之行動一無反映且與張益三分別時互約秘密通信方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