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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蕉嶺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金門防衛隊司令部諜報隊准尉特務長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澈字20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利育文為金門防衛隊司令部諜報隊准尉特務長平日不滿現實無堅定信仰與張益三往還密切當張益三第二次自匪區來東碇島時奉派監視張益三之行動一無反映且與張益三分別時互約秘密通信方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澈字25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益三被訴於四十年五月至四十一年七月間先後三次受匪派遣來我金門刺探軍情均至東碇島而中止利育文平日不滿現實奉派監視張益三第二次自匪區來東碇島時之行動一無反映且與張益三分別時互約秘密通信方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