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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豐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6296部隊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連續共同損傷兵器

違背職守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105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5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周儒彬魏強均係陸軍六二九六部隊上等兵四十一年三四月間結盟為異姓兄弟四十二年十一月間周儒彬將大砲固定螺絲取下拋棄十二月間該魏強又唆使周儒彬將大砲固定螺絲拋棄並為之把風(其他)

四十三年二月間周儒彬先後在黨員守則掛表上及廁所門板上書寫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連續共同損傷兵器

違背職守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105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連續共同損傷兵器

違背職守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105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