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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連續共同損傷兵器
違背職守部分無罪
被告周儒彬魏強均係陸軍六二九六部隊上等兵四十一年三四月間結盟為異姓兄弟四十二年十一月間周儒彬將大砲固定螺絲取下拋棄十二月間該魏強又唆使周儒彬將大砲固定螺絲拋棄並為之把風(其他)
四十三年二月間周儒彬先後在黨員守則掛表上及廁所門板上書寫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